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魏芸 徐熙豪 半個小時不到,二次事故,四條人命。原因竟是司機撞人後下車查看時,被另一輛超速行駛的車撞傷致死。近日,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審理該起交通肇事案,第二次事故的肇事者領刑三年零六個月。
  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,被害人小傑(化名)駕駛小汽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哈密市農業園區某前路段時,與由南向北橫穿道路的行人楊一(化名)發生碰撞,楊一當場倒地,小傑趕緊停下車,和與楊一同行的兩人一起在道路上查看楊一的傷勢,就在大家焦急的準備報警時,被告人小龍由西向東超速駕駛著小車向三人迎面衝來,待到交警和救護車趕到時,四人均已經死亡。
 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,小傑碰撞楊一時行駛速度為66km/h,小龍碰撞三人時行駛速度為74km/h,哈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兩份證實,小傑和小龍均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。小傑在第一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,被害人楊一在事故中無責任,小龍在第二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,被害人小傑、楊一和其他兩人在事故中無責任。
  法院審理認為:被告人小龍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定,造成三人死亡,在第二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,其行為已觸犯刑律,構成交通肇事罪,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由於無法確定楊一的死亡是被哪一輛車發生碰撞而死,因此對楊一的死亡被告人小龍不承擔刑事責任,而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最後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、《中華人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的規定,判決小龍犯交通肇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,除去各類保險,小龍需承擔1135398.15元賠償費用。
  法官提醒說,無論發生了什麼事,駕駛員要下車查看時,必須立即開啟雙閃燈,同時在現場來車方向150米外放置發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標誌,如果是在夜間、霧天等能見度低的時候,駕駛員還應該打開示廓燈,謹防車禍現場發生“二次事故”。  (原標題:連續車禍先後致四人喪命 “後來者”獲刑入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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